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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名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条款的是对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二、三条款的继承: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名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总而言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两个要素:一是夫妻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二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二、历史时间轴

1993年最高人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确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依据债务的用途,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婚前购置房产婚后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2014年最高院出台《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确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为了共同生活需要+夫妻以一人名义负债

2017年最高院出台《婚姻法解释(二)》,确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例外: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对财产归属有约定,第三人知晓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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