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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小红、小明是夫妻,两人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权人小强起诉小红、小明,要求双方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强的

小红、小明是夫妻,两人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权人小强起诉小红、小明,要求双方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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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虽然夫妻财产原则上是共同财产,但当夫妻双方各自出资成立公司时,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并不当然的等同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公司这个独立法人主体的财产。即便是夫妻各自持有的公司股权,在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根据公司有限责任原则,小强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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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夫妻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并不等同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公司成立时夫妻双方是独立的自然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夫妻共同财产经夫妻双方各自出资后变为公司所有的财产,此时夫妻双方并不能合并为一人,所以夫妻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并不是一人公司,而是与一般普通公司没有区别的公司。因此,小强的请求要想得到支持,需证明小明、小红的财产或二人的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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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对夫妻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只有在能够证明公司财产与夫妻(股东)财产发生混同时,才能要求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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