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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以上法条我们不难看出,认定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共需要考量三个方面。首先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夫妻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在这一点争议较小,依照法条规定欠条上夫妻共同签名或者虽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即成立夫妻共同债务。放到案例中来说,若欠条上有小王和小美的签名,或者只有小王的签名,但在协商、聊天当中小美表示“愿意还款”“会一起还”,此借款便可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第二种情形在生活中也很常见,离婚时突然知道对方借着外债,离婚后突然冒出来个债权人,对于这种由另一方配偶个人实施的借款行为该如何认定呢?这里就需要大家回顾上一期家庭日常代理权中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数额上可以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具体情况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如果案例中的小王向老李借款20万元购买了一辆小汽车,供小王、小美夫妻二人使用。即使小美表示不知道该笔借款,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但是因为该笔借款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小王瞒着小美以个人名义向老李借款100万元为自己购买奢侈品或者在外挥霍、赌博,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该笔借款应当被认定为小王的个人债务。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的举证,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最后,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案例中的小王以个人名义向老李借款100万元,超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但是老李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这笔借款用于小王和小美共同经营公司,那么该笔借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具体情况适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而且影响着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熟悉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方面可以保护配偶之间的知情权,避免突如其来的“负债”,另一方面也能提醒债权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量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均在欠条上签名,避免以后因无法举证而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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