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交通肇事案
【关键词】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过失【基本案情】案号:(2021)湘0426刑初467号案情:2020年12月24日6时34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驾驶机动车
【关键词】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过失
【基本案情】
案号:(2021)湘0426刑初467号
案情:2020年12月24日6时34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驾驶机动车行至某路口时,因被告人贺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及时避让行人,导致机动车碰撞行人赵某某,将赵某某撞倒在地。被告人贺某某肇事后下车查看了被害人赵某某的伤势,见赵某某没有动弹,然后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12月24日6时35分许,过路群众分别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和120急救中心电话求救,120急救中心迅速派出急救车辆和医护人员赶赴现场,并于同日7:00分将被害人赵某某送入医院急诊科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2020年12月24日7时40分,医院宣布赵某某临床死亡。
2020年12月25日9:30分,被告人贺某某主动到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交通肇事犯罪事实。经鉴定,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2021年1月11日,经认定:被告人贺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人行横道未注意避让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被告人贺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九稳说法】
本案中的关键事实有:交通肇事后贺某某逃逸,被害人赵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因此,本案的关键问题转化为:赵某某的死亡结果能否归属于贺某某的逃逸行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本案中,虽然贺某某撞到赵某某后驾车逃逸,但是路人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没有耽误对被害人的救治。也就是说,赵某某不是因为没有得到及时救助(逃逸行为)而死亡,而是因为受到机动车的强烈撞击(即肇事行为)而死亡,即赵某某的死亡与贺某某的逃逸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是与贺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被告人贺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第一档升格法定刑,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第二档升格法定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4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5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8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等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