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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锅炉故障原因鉴定

A公司向B公司购买燃气热水锅炉1台,价值65万元,质保期为发货之日起两个采暖季。设备到货后,A公司将其销售给某村村民委员会使用。在短

A公司向B公司购买燃气热水锅炉1台,价值65万元,质保期为发货之日起两个采暖季。设备到货后,A公司将其销售给某村村民委员会使用。

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涉案锅炉就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该村委会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为审理案件需要,法院特委托华碧对涉案热水锅炉故障原因进行鉴定。随后华碧出具鉴定意见:锅炉设备后管板与烟管连接处存在大面积补焊、夹渣、缩孔的物证特征。锅炉损坏不是水垢较多引起的,其直接原因是由于后端烟管与管板接缝处开裂导致锅炉泄露,涉案锅炉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采信了华碧的鉴定意见。

法院判决A公司向案外人某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鉴定费、评估费,共计57万元。判决书送达后,A公司对B公司进行责任追偿。法院再次审理了案件,认为B公司作为涉案锅炉的生产者和出卖人,应当对锅炉的产品质量负责,经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证明,B公司出售的锅炉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和第四十条第二款关于“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的规定,B公司生产的锅炉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给A公司造成经济损失,A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偿。法院判决: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A公司57万元。案件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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