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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十九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2018年6月19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十九批次,共84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34件,已办结32件,受理编号为2021、2022、202

2018年6月19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十九批次,共84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34件,已办结32件,受理编号为2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9、2030、2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051、2052、2053、2054;未办结2件,受理编号为2028、2040。具体情况如下:


一、受理编号2021号:“东兴乡弘扬村的草原被村民开垦为耕地,问题已存在多年。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东兴乡弘扬村实为林甸县东兴乡红阳村,该村位于县城东部35公里处,共有7个自然屯。全村人口3331人,耕地32345.5亩,林地3560亩。


信访反映的地块为红阳村原有草原,总面积11269亩,国土“二调”地类为旱地,目前现状为耕地,暂按耕地管理。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0日,包案领导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刘洪宝、县畜牧局局长张立阳、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姜佩东、东兴乡党委书记王国宁、东兴乡草原助理刘佰艳、红阳村党支部书记邹海涛进行了现场实地核查。当日下午,县畜牧局副局长姜广猛、东兴乡草原助理刘佰艳、红阳村党支部书记邹海涛等相关人员进行走访调查。


经调查,东兴乡红阳村草原发包时间为1996年、1997年,承包年限为30年,截止时间为2026年、2027年,合同面积为11269亩。分为两块,其中一块位于李大犁屯北,承包合同面积4269亩。其中,高某某承包793亩、孙某某承包660亩、于某某承包760亩、张某某承包2056亩。1999年前后,承包户相继对承包的草原地块进行了熟化耕作并修建排水渠,草原逐渐演变为耕地。6月21日,国土测绘队工作人员徐文明、孙明浩对该地块进行了测绘,由承包户高某某指界,东兴乡草原助理刘佰艳、红阳村委会主任李克河配合。国土“二调”数据显示该地块旱地面积5756亩,天然草地面积65.6亩,其它草地面积86.8亩(天然草地、其它草地面积合计152.4亩,皆为双阳河堤坝、护坡植被,现状为草地),林地164亩,沟渠2亩,设施农用地6亩,合计面积6080.4亩,超出合同面积1811.4亩。多年来,此地块乡村两级均按耕地管理。


另一块位于双阳河堤东侧,承包合同面积7000亩,1997年7月,红阳村委会发包给吴某某,此后吴某某陆续转包给亲友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只有口头协议,没有合同,吴某某现剩余承包面积2500亩。6月21日,国土测绘队工作人员徐文明、孙明浩对该地块进行了测绘,由承包户吴某某指界,东兴乡草原助理刘佰艳、村委会主任李克河配合。“二调”数据显示该地块旱地面积7988亩,林地5.75亩,村庄13.6亩,合计面积8007.4亩,超出合同面积1007.4亩。多年来,此地块乡村两级均按耕地管理。


根据林甸县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17届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县执行应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草原数据成果,作为确认草原地类性质的依据。信访反映的东兴乡红阳村14087.8亩问题地块经勘测并与“二调”数据比对,地类为旱地,不在划定的基本草原和非基本草原范围内。现暂按农用地管理。


针对承包户实际面积超出合同面积2818.8亩的问题,由东兴乡红阳村委会追缴超出面积承包费,避免村集体财产损失,同时,进一步加强草原管理力度,完善发包程序。

下一步,林甸县将切实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破坏草原行为,杜绝破坏生态环境及草原植被案件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2022号:“一是多年来音达木河一直在治理,但未见收效,河水污染严重。二是四丰山风景区内的湿地遭到人为破坏,有人在湿地建房,破坏泉眼。”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多年来音达木河一直在治理,但未见收效,河水污染严重。)


(一)基本情况


音达木河是松花江一级支流,流经佳木斯城区东部,河长6.27km,流域面积432.8km2。陆家岗河及王三五河为音达木河主要支流,陆家岗河长12km,集水面积为45.7km2;王三五河长8.2km,流域面积16.4km2,属季节性河流。


2015年以前,音达木河回水堤按防洪设计标准为50年~100年一遇治理完成。2015年6月5日至2016年7月30日,音达木河支流治理工程按防洪设计标准20年一遇、堤防级别为4级均质土堤、设计堤顶宽度为6.0m、沥青砼路面宽度为5.0m、迎背水坡比均为1:2.5、主河槽清淤疏浚等治理完成,工程总投资6170万元。


2016年10月,佳木斯市建设局制定了《佳木斯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实施了音达木河污水干管截流工程,至2017年5月,完成DN600-DN1500排水管网1.6km、污水提升泵站1座、现浇钢筋混凝土检查井25座、预制钢筋混凝土检查井13座,共截流排污口12处,累计完成投资1300万元,现已将截流后的污水输送至东区污水处理厂。


2015年9月16日,陆家岗河治理工程开工,从铁路桥至陆家岗河与铃铛麦河汇合口胜利路桥,加高培厚堤防总长度5.471km,其中左堤2.718km,右堤2.753 km,清淤疏浚河道2.734km。2017年5月21日,工程完工。左岸堤防达到50年一遇防洪标准,右岸堤防达到20年一遇防洪标准。区域内6处生活污水和企业污水排污口目前尚未截流,水量约为17300m3/日。


王三五河治理工程全长6.4km,设计标准为20年一遇,堤防级别为4级。主要包括河道达标整治、人行木栈道和防汛道路三部分,工程总投资5700万元,2016年6月3日竣工。共完成土方17.5万m3,石方3.3万m3,混凝土1.4万m3,沥青混凝土2534m3,木方680m3,防渗毯3.3万m2。现王三五河排污口全部截流入东区污水处理厂。


经过市政府几年来的综合治理,音达木河现已实现河岸整洁、水流顺畅,原来杂草丛生、淤积严重、水质不良的面貌已经大大改变,成为百姓休闲、娱乐的主要场所,同时也提升了城市品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虽然近几年来佳木斯市加大了河道综合整治力度,通过采取音达木河、陆家岗河、王三五河排污口截流、河道治理及清河行动等措施,使音达木河水污染现象得到了有效控制,水质及周边生态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善,但由于音达木河水量小、水体自净能力较差,加之支流陆家岗河综合治理尚未完成等因素,导致音达木河还存在着水质不达标情况。


针对音达木河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决定:

一是责成市建设局将《佳木斯市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和可研报告》报市政府审核,并积极争取和筹集建设资金,逐步实施生态治理,于2020年底前完成音达木河黑臭水体治理任务。

二是责成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底前将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排污口截流入东区污水处理厂;加快解决陆家岗河污水排放问题,批复规划方案,2020年10月末前完成新建污水管线1.481km,污水提升泵站一座,截流剩余5处排污口入东区污水处理厂,彻底解决所有排污问题。

三是责成市水务局加快推进音达木河和王三五河溢流堰体工程建设,2018年10月末前完工。为保证音达木河和王三五河主河槽常年生态用水、景观用水需求,在音达木河和王三五河主河槽分别设2处和4处溢流堰体工程,进行壅水、蓄水,工程建成后可使枯水期河道内蓄积一定生态用水和景观用水,可进一步改善水质。

四是责成东风区政府深入实施“清河行动”,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乱堆乱放垃圾、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虽然陆家岗河已列入省水利厅中小河流治理计划,但需加快推进陆家岗河未治理工程批复,力争2020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剩余6处排污口截流工程建设;截流工程完工后,2020年底前东风区政府负责完成陆家岗河清淤工程。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四丰山风景区内的湿地遭到人为破坏,有人在湿地建房,破坏泉眼。)


(一)基本情况


四丰山水库风景区位于佳木斯市南12公里,景区面积361公顷,水库建于1957年,以防洪、灌溉和旅游为主要功能,总库容为1274万立方米,景区湿地面积为227.23公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1日,佳木斯市水务局分管领导、市四丰山风景区管理站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在四丰山水库景区湿地范围内无天然泉眼,信访反映所说“破坏泉眼”是指水库下游的坝后渗漏点,属于水库大坝重点监测对象。水库景区湿地范围内存在三处历史遗留建筑:一是水库湖心岛上房屋建筑,共计2634平方米,建于2001年前,其中无照房屋建筑1491平方米;二是个体商户闫某于1997年前在承包地上建筑房屋434平方米,无照;三是水库下游敬慈山庄房屋建筑922平方米,建于2007年前,其中无照房屋建筑233平方米。


针对四丰山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决定:

一是“泉眼”属于坝后渗漏点,渗漏隐患不止一两点,责成市水务局加强对所有渗漏点的监测,确保大坝安全运行。

二是责成市城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逐步恢复湿地。

三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履行合同的原则,责成市水务局待租地合同到期后,收回湖心岛、个体商户闫某和敬慈山庄所租赁土地,并拆除所有建筑,恢复湿地。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2023号:“东兴乡弘扬村的草原被破坏开垦为耕地,涉及面积几万亩。举报人多次向市里、乡里反映未果。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


此案件已于本批202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经核实,2018年5月31日前,大庆市畜牧局、林甸县东兴乡政府未接到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6月份中央环保督察组入驻黑龙江受理了举报人反映案件并转办后,林甸县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结果已在政府网站公示。


四、受理编号2024号:“长兴乡新联村有人破坏水域滩涂采沙,毁坏树木致使河流改道。当地国土、水务部门工作人员曾到现场检查,但未处理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十二批第114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受理编号2025号:“富饶乡兴志村的草原被破坏开垦为耕地和水稻田,涉及面积10000亩以上,已持续6年。举报人要求退耕还草。”


(一)基本情况


依安县富饶乡兴志村位于依安县东南部,在国土二调期间该村共有草原10262亩(被定性为其他草地),分三个地块,分别为6522亩,1600亩及2140亩。目前,6522亩和1600亩地块现状为草地,用途未发生改变;2140亩地块其中有1102亩被开垦为耕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0日,经依安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环保局、畜牧局、国土局、富饶乡工作人员现场核实,2004年,富饶乡兴志村将2140亩草地对外发包给赵某贵;2010年,赵某贵将此地块转包给赵某峰;2011年,赵某峰将其中的1102亩草地开垦为耕地,现种植高粱。


经调查核实,在2140亩草地附近有水田595亩,该地块在国土二调期间是耕地;2010年10月8日,由村里对外发包,并由承包人于2016年开垦为水田,目前没有耕种,为闲置地块。


依安县政府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县长陈立军为组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杜治林为副组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畜牧兽医局、国土局、环保局、富饶乡政府为成员单位的整改工作组,制定了整改措施,具体如下:一是2018年10月30日前,将开垦的1102亩草地退耕还草;二是对违法违纪相关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并追究其责任。2018年6月22日,县公安局已将开垦当事人赵某峰刑事拘留,其他相关人员正在调查处理中,拟对富饶乡党委书记刘峰、富饶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张俊权、教育局副局长(原富饶乡副书记、乡长)崔多权、国土局党组书记刘河、国土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陈德生、乌双局副局长初宝库等6人诫勉谈话,拟对富饶乡土地助理刘光慧、富饶乡兴志村党总支副书记姚业金、富饶乡兴志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吴艳强等3人立案审查。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受理编号2026:“举报人反映大兴镇马某带领村民开垦草原湿地7500亩问题,6月8日和12日,齐齐哈尔新闻两次通报信访件办理结果,第一次通报:‘开垦草原7500亩情况属实,并给予村书记李某某和范某某进行党内警告处分’。第二次通报:‘开垦草原7500亩属实,对生态环境没有破坏,不需要整改’。6月13日,泰来新闻再次通报此信访问题办理结果时称,‘此地块地类为滩涂地,种植树木被洪水推毁后改为水田合情合法。’6月14日,县委领导和大兴镇党委领导到现场查看情况后并未做出结论。举报人对市、县3次通报的问题处理结果有异议,马某违规在嫩江沿岸修建了10公里长的堤坝,影响泄洪。举报人要求彻查上述问题并退耕还草。”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基本情况已于第一批第10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6月8日通报内容为该地块地类为内陆滩涂,举报人反映的开垦草原湿地问题不属实。2010年4月20日,新风村村委会与马某等196户签订造林合同,承包3680亩滩涂用于植树。2011年、2013年该地块遭受2次较大洪水,树木几乎全部被毁。林木被毁后,该地块3680亩滩涂陆续被开垦为水田,情况属实,但非举报人反映的7500亩。2017年末,大兴镇政府在开展环境保护自查自纠工作期间,发现了该问题,将该处滩涂以发包的方式委托给新风村村委会管理。目前,在该地块种植水稻不阻碍行洪,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6月3日,泰来县又组织国土、水务、林业、畜牧等相关职能部门到实地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新风村村委会在发包过程中存在手续不完善问题,只是简单履行了口头协议。针对该案件,泰来县责成新风村村委会依法完善相关手续,责成大兴镇政府加强监督管理。


6月12日第二次通报内容中没有举报人举报的表述,调查处理意见为:信访人所指地块地类为内陆滩涂,在该地块种植水稻不阻碍行洪,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已责成新风村村委会依法完善相关发包手续,同时责成大兴镇政府加强监督管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6月14日,县委领导和大兴镇党委领导到现场查看情况后,已做出调查处理结论,泰来县责成新风村村委会依法完善相关手续,责成大兴镇政府加强监督管理。县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新风村党支部书记李新宝、村委会主任范玉祥、会计卢红河,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大兴镇政府时任镇长朱万胜,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县水务局河道管理站站长马志民,给予诫勉谈话。


调查处理情况:信访人反映:第一次通报中“开垦草原7500亩情况属实,并给予村书记李某某和范某某进行党内警告处分”。泰来县的答复(泰政呈〔2018〕73号)是“该地块3680亩滩涂陆续被开垦为水田,情况属实,但非举报人反映的7500亩。县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新风村党支部书记李新宝、村委会主任范玉祥、会计卢红河,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大兴镇政府时任镇长朱万胜,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县水务局河道管理站站长马志民,给予诫勉谈话。


信访人反映:第二次通报:“开垦草原7500亩属实,对生态环境没有破坏,不需要整改。”6月13日,泰来新闻再次通报此信访问题办理结果时称:“此地为滩涂地,种植树木被洪水推毁后改为水田合情合法。”泰来县在答复(泰政呈〔2018〕73号)中没有这样的表述。


6月22日,经泰来县水务局初步排查,信访反映的修建堤坝的行为存在。县水务局已对修建行为开展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处理。目前,泰来县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县水务局、大兴镇政府已责成当事人开始清除围堤,目前已扒三处口子。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2027号:“帽儿山镇帽儿山暖气片厂,铸造时产生烟气,喷漆过程中产生严重异味,污染周边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帽儿山镇帽儿山暖气片厂实为哈尔滨帽儿山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尚志市帽儿山镇工厂街1号,始建于1970年,为国营企业。2001年10月31日,企业重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3731389953X(1-1)),现有铸铁和钢制暖气片两个车间。产品主要有铸铁暖气片和钢制暖气片。铸铁车间生产工艺为废铁经冲天炉融化、模具造型、混砂三个步骤。主要污染物为烟尘。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主要有布袋除尘和活性炭吸附装置;钢制暖气片车间生产工艺主要是焊接、组装、打压、静电喷涂。主要污染物为烟尘、异味。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为布袋除尘和活性炭吸附装置。


2016年,按照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的工作要求,该企业向环保部门报备了评估报告。2017年8月,企业停产,2018年4月,恢复生产。5月24日,企业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大气污染物及噪声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应标准。6月15日,尚志市环保局接到一起反映该企业炼铁异味和噪声扰民的信访投诉,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0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尚志市立即组织市环保局到现场检查。该企业铸铁车间当日因风机损坏维修,处于停产状态,6月25日维修完毕;钢制暖气片车间正常生产,布袋除尘和活性炭吸附装置运行正常,但静电喷涂过程中产生的异味对周围环境有一定影响。


2018年6月25日,该企业铸铁车间恢复生产,尚志市环保局将立即组织监测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同时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该企业异味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如存在超标排放问题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受理编号2028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塔哈镇小哈柏村20000亩草原和3000亩扎龙湿地被破坏改为耕地的问题,6月16日齐齐哈尔新闻通报的办理结果称‘举报问题不属实’。举报人称20000亩草原被破坏改为耕地的情况属实,要求重新调查核实此问题,并依法公正处理。”

未办结。


九、受理编号2029号:“龙泉水库上游,当地农村向耕地里喷洒农药时,用西林河里的水稀释农药或冲洗农药瓶,将废弃农药瓶丢弃在河道内,导致农药及农药瓶经西林河被带入龙泉水库,污染水体。”

此案件已于第十五批第154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受理编号2030号:“一是三道关镇八达村书记和村长将建筑残土填在八达村水库附近的草甸子上,破坏生态。二是八达村北侧的山被人非法开采,山头已被挖掉。”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三道关镇八达村书记和村长将建筑残土填在八达村水库附近的草甸子上,破坏生态。)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八达村西侧,该地块地类为草地和坑塘水面,规划用途为畜牧养殖用地,牡丹江市宏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将其作为养殖隔离区,现已用建筑残土填埋平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交办函后,6月21日,牡丹江市国土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经调查,该宗地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八达村西侧,该宗地地类为草地和坑塘水面,规划用途为畜牧养殖用地,牡丹江市宏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做为养殖隔离区,现已用建筑残土填埋平整。该地用于设施农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14〕127号)要求,设施农业用地需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牡丹江市畜牧兽医局已督促牡丹江市宏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恢复种草,下一步,市国土局将督促牡丹江市宏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尽快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八达村北侧的山被人非法开采,山头已被挖掉。)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点当地百姓俗称曹家沟,位于爱民区三道关镇八达村北侧,隶属八达村,为哈牡客专项目牡丹江车站枢纽工程取土场,现已停止取土。


(三)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21日,牡丹江市国土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经调查,2017年9月11日,哈牡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向市政府呈报了《哈牡铁路客专公司关于对牡丹江站普速场各站台三电进行改移及站场急需防冻胀土的函》,请市政府选定一处符合项目技术要求的取土场,确保牡丹江站枢纽按期完成并早日投入使用。市政府批示“请铁路指挥部、国土局抓紧协调解决”。2017年9月26日,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牡客专项目经理部又向市国土局提交了《关于哈牡客专项目牡丹江车站枢纽工程急需防冻胀土进行抢险的报告》。报告提出:由于新建牡丹江站的整个站场打桩土质质量发生变化,为确保牡丹江车站与站场内质量达到国家标准,需对站场内原土进行换填。由于近期降雨量较大,新挖基坑内存水过多,极易出现塌方、产生污泥、基底承载力降低及土质变软等危害情况,并对工程质量及工程工期产生严重影响。现有北山取土场已不能满足施工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为确保牡丹江站枢纽工程按期完工并早日投入使用,现急需使用防冻胀土进行抢险保护。经试验检测,八达村曹家沟土场土料符合技术标准,预计需取土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左右,施工期限定于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7月30日。


为解决牡丹江车站枢纽工程急需防冻胀土进行抢险问题,2017年9月28日,市国土局召开局长办公会,特邀请市铁路项目建设指挥部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牡客专项目经理部的同志参加了会议。因为牡丹江站枢纽工程急需使用防冻胀土进行抢险保护,而爱民区三道关镇八达村曹家沟土场土料是唯一符合技术要求的土场。所以,从该处取土符合抢险保护工程唯一性、紧迫性、必要性需求;市林业局按照省政府意见,林地要“先林调、伐树、征地勘界补偿后即施工,最后统一组卷报批”要求,允许施工单位先行砍伐林木。经查,共取土约15万立方米,占用林地8159平方米,采伐树木1045株,补偿款131912元。


目前,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分别致函市铁路项目建设指挥部和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哈牡客专项目经理部,责成哈牡客专项目部对该取土场进行治理;指挥部已经确定土地复垦规划编制单位,目前正在编制土地复垦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后报批实施,2019年年底复垦。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一、受理编号2031号:“一个月前,鸭绿河农场将机关办公楼东侧三四亩地里的常青树砍伐后,铺上了沙石。”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点位于鸭绿河农场场区机关办公楼东侧,该土地性质为存量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广场及行政办公用地。被砍伐的树木是农场1992年组织栽植的樟子松,属于场区园林绿化树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7年12月20日,鸭绿河农场绿化委员会针对该处绿化树木初植密度较大,通风采光不好,枯死树木达到一半以上,已经达不到美化绿化效果,且存在较大火灾安全隐患的实际,依据《黑龙江省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对这片树木进行全面砍伐,同时提出农场需要补栽2040棵园林绿化树木的意见,并报呈鸭绿河农场党委审定。


2018年1月11日,鸭绿河农场党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农场绿化委员会的砍伐意见,并决定在2018年植树期间,补栽2040棵园林绿化树木。


2018年2月,鸭绿河农场委托农场社区管理服务站园林大队进行砍伐。共砍伐樟子松1018株,面积为7820平方米。

2018年4月,鸭绿河农场组织力量,在鸭绿河农场场部朝阳路两侧补栽绿化景观树木4000余棵。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二、受理编号2032号:“10多年以来,东兴乡红阳村李大犁屯北侧部分原始草甸子陆续被开垦成耕地,导致大雁、丹顶鹤、灰鹤等珍稀鸟类不能在此栖息,影响生态环境。”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202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三、受理编号2033号:“希勤乡爱兴村有一家大型牛场(克奥牧业),牛粪尿随意排放,渗至地下,污染地下水,影响村民饮用水安全,牛粪异味污染空气,已持续十七八年,举报人要求迁走牛场。”

此案件已于第十四批第1390号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针对举报“牛粪异味污染空气”问题,双城区环保分局已委托黑龙江谱华环境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该企业场界异味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异味不超过国家标准。


十四、受理编号2034号:“嘉美小区供暖锅炉房有1台20吨和2台6吨燃煤锅炉,冬季供暖时,锅炉烟囱冒黑烟,扬尘污染严重。”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嘉美小区取暖工作由绥化市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位于庆丰路嘉美小区院内。该物业现有四台燃煤供热锅炉,分别为25蒸吨2台、6蒸吨2台,配套干式除尘器。该锅炉房于2009年开工建设,当年投入使用,供热面积为28万平方米,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该物业公司锅炉房未因环境违法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也未有过反映类似问题的信访投诉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4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绥化市环保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绥化市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暖锅炉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物业公司锅炉为冬季供暖使用,目前处于停运状态。该小区烟囱高15米,小区院内有一临时煤场未苫盖,锅炉运行时产生的煤灰随产随清,不在院内储存。绥化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该供暖锅炉运行时在起炉和添煤的瞬间偶尔有冒烟现象,已当场要求其立即改正。该锅炉稳定运行时不冒黑烟。企业不具备监测条件,未进行监测。


按照绥化市政府要求,此供暖锅炉必须在2018年6月30日前淘汰,9月30日前小区供热并入大唐热网。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五、受理编号2035号:“6月14日、15日,举报人向督察组反映了桦林镇桦林村的贾某某、贾某某、杜某、丁某某等4人非法砍伐10垧林地树木并开荒种地的问题(受理编号1529号、1633号转办件)。6月16日,桦林镇林业站人员到桦林村现场调查。6月17日,贾某某、贾某某、杜某、丁某某等4人扬言要报复举报人。”


此案件已于第十五批第152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6月20日上午,桦林镇警务室赵常伟队长通知贾某清、贾某山、杜某、丁某某4人,让他们到桦林镇警务室。20日下午1点40分,贾某清、杜某、丁某某3人到达桦林镇警务室,贾某山由于腿瘸,没去。三人说没说过要报复举报人,也不知道举报人是谁。赵队长对贾某清、杜某、丁某某三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十六、受理编号2036号:“嘉美小区供暖锅炉房有1台20吨和2台6吨燃煤锅炉,冬季供暖时,锅炉烟囱冒黑烟,扬尘污染严重。”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203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七、受理编号2037号:“一是东胜乡胜利林场和海兴镇幸福林场各有1座违建烘干塔,烘干塔锅炉烟筒冒黑烟。二是赵光镇钢摇林场和303林场内各有一处食用菌生产基地,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黑色废水直接排入基地附近的天然水渠中,最终流入乌裕尔河,污染水体。两个基地各有一座燃煤锅炉,锅炉烟囱冒黑烟。”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东胜乡胜利林场和海兴镇幸福林场各有1座违建烘干塔,烘干塔锅炉烟筒冒黑烟。)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东胜乡胜利林场实为北安市胜利林场。林场场部后身建有一座500吨粮食烘干塔,建于2015年,隶属于北安市胜利林场常某某的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常某某,工商注册号93231181090380915Y,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集资组建。合作社占地面积约5万平方米,其中锅炉房及地面建筑占地约200平方米,一台15蒸吨链条热风锅炉,生产时使用,无污染防治设施。


信访反映的海兴镇幸福林场名为北安市幸福林场。林场场部靠近林业检查站对面建有一座500吨粮食烘干塔,建于2015年,隶属于北安市幸福隆昌嘉合粮食烘干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原工商注册号:231181100022172,自然人独资。该企业占地面积约6万平方米,其中锅炉房等地面建筑约200平方米,建有一台10蒸吨链条式燃煤热风锅炉,无污染防治设施。2家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近年来由于企业没有生产,没有接到相关举报,未进行监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1日,北安市环保局、林业局组成检查组,深入胜利林场进行实地调查。经检查,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烘干塔无环保审批手续,2015年生产了1个月左右,此后一直停产至今。北安市环保局向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常某某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环责改﹝2018﹞036号),责令该企业完善环保手续,更换清洁能源锅炉,未经验收不得生产。


2018年6月20日,北安市环保局、林业局组成检查组,深入幸福林场进行实地调查。检查组询问了幸福林场干部职工及周边群众,证实北安市幸福隆昌嘉合粮食烘干有限公司于2015年生产了1个月左右。经查询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息注册系统,该公司已于2017年注销,注销原因为协议解散,陈某某失联,经查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检查组责令幸福林场对该企业实施监管,一经发现其恢复生产立即上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对该企业锅炉进行了查封,同时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如发现其私自生产依法对其进行严厉处罚。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赵光镇钢摇林场和303林场内各有一处食用菌生产基地,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黑色废水直接排入基地附近的天然水渠中,最终流入乌裕尔河,污染水体。两个基地各有一座燃煤锅炉,锅炉烟囱冒黑烟。)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赵光镇钢摇林场实为北安市缸窑林场。林场建有一座食用菌基地,企业名称为北安市黑尊食用菌有限公司,位于缸窑林场场部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MA1919YM3U,法定代表人丛某,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占地面积约1万平方米,其中加工车间占地约1000平方米,车间内建有灌装机、搅拌机、蒸汽消毒室等设备。企业使用两台齐齐哈尔江岸锅炉厂制造的生物质锅炉取暖(1.4蒸吨一台,0.5蒸吨一台),有20座大棚用于培养木耳菌包。该企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没有接到相关举报,未进行监管。


信访反映的303林场为北安市林业局下属林场,位于北安市东南约80公里处。经查询北安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息注册系统,未查到相关企业信息。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0日,北安市环保局、林业局组成检查组,对缸窑林场进行实地调查。经检查,北安市黑尊食用菌有限公司停产。缸窑林场负责人及有关技术人员证实,该食用菌基地建于2013年,主要以生产木耳菌包和黑木耳为主,年产量大约40余万包木耳菌。每年11月份制作菌包,菌包的制作主要采取锯末、麦麸等通过车间搅拌消毒后灌装,培养三四个月后出售菌包,少量菌包自留生产黑木耳。采摘黑木耳后采取室外晾晒,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污水,无污水外排行为。


企业使用生物质锅炉取暖,不存在冒黑烟问题,待企业恢复生产后,组织第三方进行烟尘排放监测。


2018年6月21日,北安市环保局对北安市林业局303林场所属区域进行了全面排查,排查中未发现303林场建有食用菌基地等相关企业。经向303林场干部职工及群众了解,该场2013年曾经建有一座食用菌大棚,位于场部中心地带,2014年经营不善停业,原址已被303林场拆除改建为林场休闲健身广场。经查询北安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息注册系统,无此信息。北安市林业局303林场出具了情况说明。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八、受理编号2038号:“举报人于6月2日向督察组反映薄荷台乡前台村有人破坏草原和湿地开垦问题。近日,大庆市电视台播报大庆市政府关于该问题的处理结果为‘反映问题属实’。但目前耿某某等人仍在被破坏的草原和湿地上继续耕种,相关部门也未依法对责任人进行查处。二是前台村国堤南侧1200多亩湿地应由畜牧局负责退耕还湿,但目前有七八垧湿地仍在耕种。”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举报人于6月2日向督察组反映薄荷台乡前台村有人破坏草原和湿地开垦问题。近日,大庆市电视台播报大庆市政府关于该问题的处理结果为“反映问题属实”。但目前耿某某等人仍在被破坏草原和湿地上继续耕种,相关部门也未依法对责任人进行查处。)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的基本情况已于第二批第78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3日,由薄荷台乡政府乡长田艳东牵头,纪检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科员张阳、畜牧局草原站副站长吴永生、湿地局资源股职员何晶海、信访调处中心一室科员程宏毅参加组成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再次调查。经调查,结论与第二批第78号案件的调查结论一致:开垦时间在2008年5月保护区成立之前,垦时地类为滩涂,不够成破坏草原和湿地行为。


根据黑政办规〔2018〕3号文件精神,“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核心区内已存在的耕地,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权属人合法权益的前堤下,依法退耕还湿(林、草)”。按照源政办发〔2017〕26号文件“(承包合同)到期一批退耕一批”的原则,该地块2024年合同期满。合同期满后,县政府将监督承包人退耕还湿。所以,现在耿某某在此地块上耕种属于正常生产活动。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前台村1200多亩湿地应由畜牧局负责退耕还湿,但目前有7-8垧湿地仍在耕种。)


此案件已于第十一批第102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九、受理编号2039号:“嘉美小区供暖锅炉房有1台20吨和2台6吨燃煤锅炉,冬季供暖时,锅炉烟囱冒黑烟,扬尘污染严重。”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203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受理编号2040:“融创万达城B区3号楼与4号楼之间要建设一座800平方米垃圾转运站,举报人担心建成后污染小区环境。”

未办结。


二十一、受理编号2041号:“一是五常市化肥路一颗粒加工厂,使用废编织袋生产塑料颗粒,厂区院内堆放的编织袋产生大量扬尘;二是将未经处理的清洗废水直接排入厂后外面的沟渠内,流入小河沟;三是加工过程中,烧煤的炉子排放黑烟,融化编织袋碎屑的铁筒产生大量黑色烟雾和强烈的异味;四是粉碎机等设备作业时产生的噪声严重扰民。举报人曾多次向五常市环保部门反映未果。”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五常市化肥路一颗粒加工厂,使用废编织袋生产塑料颗粒,厂区院内堆放的编织袋产生大量扬尘。)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五常市化肥路一颗粒加工厂实际为2家,分别是:马某某塑料加工厂和朱某某塑料加工厂。主要经营项目:废旧塑料加工。2家塑料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扬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环境保护局、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调查处理。2018年6月20日,五常市环境保护局和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实地调查。


2018年3月6日,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五常市化肥路一处经营场所巡查时,发现有2家生产塑料颗粒的厂家,其中朱某某家正在生产,而马某某家大门紧锁没有生产,并且联系不到。2018年3月21日,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朱永才无照经营塑料颗粒加工的违法行为,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五市监处字(2018)第051号)。处罚已履行。


2018年4月20日,五常市环境保护局日常监管巡查发现马某某塑料加工厂和朱某某塑料加工厂2家企业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安装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五常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分别于2018年4月26日、2018年6月26日对2家违法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4000元、罚款200000元,并责令停止使用。处罚正在履行中。


2018年4月28日,五常市环保局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机制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61号),向五常市电业局发出实施终止供电的函,要求对马某某塑料加工厂和朱某某塑料加工厂停止供应生产用电。2018年4月30日,五常市电业局城西供电局根据黑政办发〔2010〕61号文件要求,分别对2家塑料加工厂实施终止供应生产用电。电业部门已停止供电。


2018年6月20日,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西所执法人员再次对上述经营场所回访时,发现经营者马某某正在现场,于是对马某某涉嫌无照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一事立案调查,并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下达了《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五市监城西字〔2018〕第19号),对其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设备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将未经处理的清洗废水直接排入厂后外面的沟渠内,流入小河沟。)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五常市化肥路一颗粒加工厂实际为两家,分别是:马某某塑料加工厂和朱某某塑料加工厂。两家企业位于五常市五常镇化肥路,主要经营项目:废旧塑料加工。两家塑料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扬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4月20日,五常市环境保护局日常监管巡查发现马某某塑料加工厂和朱某某塑料加工厂,生产加工过程中冲洗废塑料产生废水,通过城市管网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马某某塑料加工厂年排水量750吨,朱某某塑料加工厂年排水量900吨,未安装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五常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分别于2018年4月26日、2018年6月26日对2家违法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4000元、罚款200000元,并责令停止使用。处罚正在履行中。


2018年4月28日,五常市环境保护局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机制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61号,向五常市电业局发出实施终止供电的函,要求对马某某塑料加工厂和朱某某塑料加工厂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五常市电业局城西供电局依法依规对2家塑料加工厂,终止供应生产用电。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加工过程中,烧煤的炉子排放黑烟,融化编织袋碎屑的铁筒产生大量黑色烟雾和强烈的异味。)


(一)基本情况


马某某塑料加工厂和朱某某塑料加工厂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异味和烟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4月20日,五常市环境保护局日常监管巡查发现马某某塑料加工厂和朱某某塑料加工厂通过加热废塑料加工塑料颗粒产生异味和烟尘,马某某塑料加工厂年耗煤量10吨,朱某某塑料加工厂年耗煤量20吨,未安装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五常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分别于2018年4月26日、2018年6月26日对2家违法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4000元、罚款200000元,并责令停止使用。处罚正在履行中。


2018年4月28日,五常市环境保护局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机制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61号,向五常市电业局发出实施终止供电的函,要求对马某某塑料加工厂和朱某某塑料加工厂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五常市电业局城西供电局依法依规对2家塑料加工厂,终止供应生产用电。


(三)问责情况

无。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粉碎机等设备作业时产生的噪声严重扰民。)


(一)基本情况


马某某塑料加工厂和朱某某塑料加工厂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噪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4月20日,五常市环境保护局日常监管巡查发现马某某塑料加工厂和朱某某塑料加工厂,粉碎废旧塑料产生噪声,未安装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五常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分别于2018年4月26日、2018年6月26日对2家违法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4000元、罚款200000元,并责令停止使用。处罚正在履行中。


2018年4月28日,五常市环境保护局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机制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61号,向五常市电业局发出实施终止供电的函,要求对马某某塑料加工厂和朱某某塑料加工厂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五常市电业局城西供电局依法依规对2家塑料加工厂终止供应生产用电。


2018年6月20日,五常市环境保护局和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马某某塑料加工厂和朱某某塑料加工厂现场核实,2家塑料加工厂均已停产。


五常市委、市政府坚持问题导向,责成五常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巡查力度,严格日常监管,坚决杜绝此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二、受理编号2042号:“2年来,王岗镇靠山村高架桥下的鑫壹水洗厂,从事布料染色加工,无环保审批手续,生产期间将未经处理的印染废水直接排放外环境,燃煤锅炉冒黑烟污染空气。”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鑫壹水洗厂,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永红村富山屯,2016年8月开工建设,主要从事布料染色加工,无污水处理设施,有一台2吨燃煤蒸汽锅炉,无任何行政许可。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0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环境监察人员会同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南岗区城管局、王岗镇政府开展联合检查。经查,鑫壹水洗厂现已停产,现场无工作人员。有一台2吨燃煤蒸汽锅炉;车间内有16台水洗设备,无污水防治设施。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将依法约谈企业负责人,对该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依法立案查处。南岗区市场监管局现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对该企业予以查封。


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该区域的环境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三、受理编号2043号:“自2017年10月以来,石头河镇向阳林场后山白灰厂,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粉尘和噪声,严重影响附近村民生活。”


此案件已于第十八批第190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四、受理编号2044号:“自2005年至今,萝北县凤翔镇东南方向的酒精厂,将黄色生产废水经自挖的排水沟,排至1公里外的黎明水库,严重污染水体,臭味熏天。举报人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酒精厂实为黑龙江省兴汇粮食加工有限公司,位于萝北县凤翔镇南二道街96号,该企业设计年加工玉米30万吨,主要产品为酒精和蛋白饲料,目前年生产酒精和蛋白饲料约14万吨。该公司2006年11月取得了《关于黑龙江省兴汇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年处理三十万吨玉米深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黑环函﹝2006﹞374号),并在萝北县环保局进行了项目备案登记。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能够正常运行,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进入黎明水库。


黎明水库位于黑龙江省东部三江平原西北部萝北县境内,距凤翔镇东菜村南1.5㎞,总库容293万立方米。水库供水可灌溉0.7万亩水田,防洪保护耕地2万亩、村屯3个,保护人口3000人。是一座以灌溉、防洪为主,兼顾养殖、旅游等综合利用的小型水库。水量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自然雨水、雪水汇集;二是蜂蜜河等水流入;三是县酒精厂企业污水、凤翔镇居民日常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入。生产所需热能由兴汇热电有限公司供应,故自身不产生大气污染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此次接到督察组交办的案件,萝北县环保局立即组织开展了调查,调查中发现企业排放的生产废水存在一定异味,目前企业已经按要求停产,正在对污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升级改造。


2016年以前,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和工艺存在严重不足,污水处理效果不够稳定,排放的生产废水对县黎明水库造成了一定影响。2016年,该公司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升级改造,在原有污水处理设施基础上,又投资385万元加装了IC反应罐,污水处理能力得到了较大提升,在正常情况下,经处理后的生产废水,水体颜色不十分浑浊,异味不大。


当地环保部门,平时能够坚持加强对企业日常检查和监督,要求企业达标排放。在企业排放水体出现异味时,能要求其及时整改。

目前,该公司正在与沈阳一家污水治理公司洽谈,计划对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升级改造,预计一个月后完成升级建设工程,争取污水处理后,各项指标能够全部稳定达标排放。


环保部门在2017年6月接到过群众举报,当时的处理意见是将该厂排放的生产废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并已经电话答复举报人。由于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不足,最终未能接入。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五、受理编号2045号:“龙安桥镇龙安桥村鹤鸣家园烘干塔距离居民家仅30米左右,生产期间,燃煤锅炉向空气中排放黑烟,院内堆放的煤灰产生大量扬尘,污染空气,生产设施产生的噪声严重扰民。”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烘干塔为富裕县鹤鸣佳源经贸有限公司所有。该企业烘干塔于2015年8月开始建设,2015年10月竣工投产,总投资100万元,设计年烘干粮食10000吨。建有1台6吨链条炉,配有湿式除尘器。2018年1月,开始间歇性生产,累计生产1个月,于2018年3月23日停产。该企业烘干塔项目环评文件获得了环保部门审批,办理了营业执照、粮食收购许可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9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富裕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6月20日,成立了由环保、粮食和龙安桥镇政府相关人员的专项调查组,进行了现场实地核查。环评报告表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50米,经现场勘测,该烘干塔距离居民住宅最近距离为65米。现场检查时,因不是粮食烘干企业生产季,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富裕县环保局将聘请第三方监测机构,在该企业生产时对噪声和粉尘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依法处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燃煤、煤灰堆放的情况。


经走访附近居民了解,该烘干塔在生产期间存在过空气污染和噪声扰民的情况。县环保局对该企业经营者提出了整改要求,要求该烘干塔在生产期之前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同时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六、受理编号2046号:“嘉美小区供暖锅炉房有1台20吨和2台6吨燃煤锅炉,冬季供暖时,锅炉烟囱冒黑烟,扬尘污染严重。”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203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七、受理编号2047号:“五大连池农场九连养殖区位于五大连池风景区的中心,养殖区有多家养殖户,养殖大量的猪、羊、牛、鸡、鹅等畜禽,畜禽粪便产生臭味,污染空气,养殖户用清水冲洗畜禽粪便并将产生的污水通过排污管线排入养殖区外的水沟,最终流入五大连池,严重污染水体。”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点位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农场第三管理区第九作业站,有一家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处于五大连池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名为五大连池风景区火山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地点在五大连池农场第三管理区(原农场老区九队,生猪养殖场提供的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大连池风景区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住所和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畜牧水产局出具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坐标N48°44′27.37",E126°19′42.38"。五大连池农场再无其他养殖鸡、牛、羊的养殖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9日,北安管理局组织北安管理局畜牧、环保部门及农场有关领导、农场相关部门成立检查组,进行了实地勘查。经查,五大连池风景区火山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养殖场于2013年4月建成并投产,现有4栋猪舍,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生猪存栏量约800头。其中繁育母猪182头,仔猪约450头,育肥猪168头。


该养殖场建有三级储尿沉淀池和干粪发酵间各一处,尿液排入储尿池经过三级氧化后自然排放至猪场南侧的低洼地。养殖场距信访反映的“张通沟”约有5公里,产生的尿液没有直接排放到“张通沟”。猪粪清运到干粪发酵间,由当地村民作为肥料免费运走,现场干粪发酵间存有少量猪粪。该养殖场具有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大连池风景区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畜牧水产局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环保审批手续。


经核查,该养殖场2013年4月17日注册地点为五大连池风景区焦得布林场(证照号9123110306606623XX),《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五区动防合子第201301号)登记地点也为五大连池风景区焦得布林场。但该养殖场并未在登记注册地点从事养殖活动。五大连池风景区中央环保督查整改办组织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大连池风景区分局、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畜牧水产局对此事进行研究,将对五大连池风景区火山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冒用“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为进行处理;对其未在注册地生产经营,相关部门将依法吊销其冒用的“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目前,正在履行法定程序。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八、受理编号2048号:“一是喇嘛甸镇繁荣村村支部书记邹某某于2017年在繁荣村二屯草原上建了4个大鱼池,面积达700-800亩,举报人要求退耕还草。二是举报人2016年曾向督察组反映邹某某破坏草原开垦66块地(大约4000亩)问题,至今还有一部分草原未退耕还草。三是举报人2016年曾向督察组反映2014年邹某某在繁荣村东侧泡子边破坏湿地建了一处市场,该市场至今未全部拆除。”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喇嘛甸镇繁荣村村支部书记邹某某于2017年在繁荣村二屯草原上建了4个大鱼池,面积达700-800亩,举报人要求退耕还草。)


(一)基本情况


喇嘛甸镇繁荣村常住人口3900余人,面积40平方公里,耕地9300余亩,繁荣村二屯900余人,耕地3000余亩,四个水池具体为在喇嘛甸镇繁荣村二屯西侧杨国斌泡西北侧。邹某某2011年1月-2017年12月担任繁荣村村委会主任,2017年12月至今担任繁荣村书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1日农业局祁作南、褚志臣到现场调查,6月25日副区长徐钊、农业局局长刘峰、林业站孙洪范、喇嘛甸镇副镇长佟强、繁荣村委会书记邹立新到现场调查,经过黑龙江几何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现场测量,信访反映4水池总面积为43.9亩(4.3亩、5.4亩、15.9亩、18.3亩)。经与繁荣村委会核实,四个水池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用途不是鱼池,其中有三处水池(4.3亩、5.4亩、15.9亩)是2017年3月经繁荣村村民代表提议,村两委会研究决定,为防止附近耕地被淹,挖掘的排涝池。另一处水池(18.3亩)是经繁荣村委会同意,现承包人马某某2017年7月左右挖掘的航道,与杨某某泡相连。经调取国土部门二调资料确认,四个水池占地地类为盐碱地和湖泊水面。经区林业站比对,发现上述4个水池在《黑龙江省湿地名录》范围内,涉嫌侵占湿地,下一步将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查处。目前,已对繁荣村委会书记、主任分别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委托大庆纵横勘察测绘有限公司对挖掘的湿地进行实地测量。马某某目前不在大庆,待其返回大庆后立即进行询问。让胡路区纪委监委拟启动问责程序。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举报人2016年曾向督察组反映邹某某破坏草原开垦66块地(大约4000亩)问题,至今还有一部分草原未退耕还草。)

此案件已于第十六批第168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举报人2016年曾向督察组反映2014年邹某某在繁荣村东侧泡子边破坏湿地建了一处市场,该市场至今未全部拆除。)


此案件已于第十六批第168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九、受理编号2049号:“平房区前宏路65号和68号精工电镀厂,从车间的地沟向厂区外排放电镀残液,严重污染周边环境,该厂近期每天夜间生产。”


此案件已于第十六批第169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受理编号2050号:“神树镇神树村原大安河金矿于2008年开始废弃,当年采矿期间破坏的几十亩林地和植被,至今未恢复。举报人要求恢复林地和植被。”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大安河金矿实为铁力市大岸河金矿,位于伊春市铁力市神树镇境内。1987年~1990年,黑龙江省有色地质勘查局、铁力市地质矿业局完成了普查及勘探工作。该矿于1992年建设,1995年正式投产,隶属于铁力市黄金局行业管理。1997年,经四方(第一方为黑龙江省铁力市黄金公司;第二方为铁力市地质矿业公司;第三方为桃山林业局黄金公司;第四方为铁力市东龙矿业开发公司)协商,签定了联营开发铁力市大安河金矿合同书,联合创办和经营铁力市大安河金矿。四方按比例分担,即铁力市黄金公司占32%:铁力市地质矿业公司占28%;桃山林业局黄金公司占28%;铁力市东龙矿业开发公司占12%。各方责任为:第一方负责办理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税方登记、建立账户和当地政府要求办理的手续;第二方负责提供金矿地质资料,保证本合同生效前不向第五方扩散;第三方负责办理林政方面的手续;第四方负责立项资源普查、开发资金争取工作。


2000年1月,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为2300000040010;有效期限为2000年1月至2004年1月;采矿权人为铁力市大安河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规模为3.3万吨/年;矿区面积为2.1894平方公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铁力市明确由市长史春光包案,并组成由国土、环保、市监、安监、法制办、桃山镇等部门组成的专案组进行调查。经2018年6月23日查实,2004年,大安河金矿于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停产。因企业停采时间先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文件下达日期,企业闭矿时没有履行复垦义务。介于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结合矿山实际,铁力市将聘请有资质机构编制矿山植被恢复方案。积极筹措资金,逐步分年度对矿山进行综合治理。2018年6月23日,铁力市已与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黑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两家机构进行了沟通对接,初步委托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编制矿山植被恢复方案,预计7月14日前完成编制工作。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一、受理编号2051号:“红星乡红星村沙发屯一塑料加工厂,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生产废水经管道直接排放到河里,河水臭气熏天;二是生产期间设备噪声扰民;三是不定时在院内焚烧塑料产生黑烟,严重污染周边空气,已持续3年。举报人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塑料加工厂位于红星乡红星村村部东侧约200米,紧临万家河沟渠。该加工厂主要从事废旧塑料瓶扒皮、清洗、粉碎加工。2018年5月31日,鸡冠区环保局在日常监察时发现,该加工厂存在洗瓶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加工车间地漏连接地面以下直径约400毫米水泥管,经企业院内东侧厂房至万家河沟渠护坡水泥管口直接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对加工车间排水口和万家河护坡排水口排放的生产废水进行了采样送检。监测结果显示,污染物超标。该加工厂在生产时,启动废旧塑料瓶扒皮机和粉碎机均有较大声音发出。目前生产流程无焚烧环节。无环保审批手续。鸡冠区环保局当场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对该企业生产设备原地查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20日,鸡冠区环保局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核查,该加工厂与鸡冠区环保局于2018年5月31日,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塑料加工厂为同一家企业。


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厂已停止生产。通过前期的调查,该加工厂存在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产过程中设备噪声扰民等问题。厂区内未发现焚烧痕迹、焚烧后遗留物品和与焚烧行为有关的相关设备和证据。


由于该加工厂负责人赵某某不配合调查工作行为,2018年6月22日,为能够确保信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经报请鸡冠区区长魏殿富同意,由分管副区长、包案领导赵永维组织鸡冠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星乡政府、鸡冠区环保局召开案件联合执法协调会议,确定由区公安分局介入,协助鸡冠区环保局推进案件办理,并要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调查该加工厂登记注册情况,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严肃查处。目前,正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二、受理编号2052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兴和公司强占草原问题,反映后至今没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近日大庆新闻头条网站公布该信访问题已办结。现在各相关部门正在补办草原相关手续。举报人同时反映县政府和镇政府将原生态草原非法改为非基本草原,并在草原上采土开垦改为耕地。”


此案件已于第六批第31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2018年6月13日,调查情况在大庆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


本次信访新增内容:“县政府和镇政府将原生态草原非法改为非基本草原,并在草原上采土开垦改为耕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肇州县兴城镇大阁村和安居村,草原使用权单位为兴城镇畜牧兽医综合服务站,该草原上建设了黑龙江兴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50万只蛋鸡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项目。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兴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50万只蛋鸡标准化养殖基地项目在2012年申请使用草原时,省畜牧兽医局对项目建设用地没有基本和非基本草原的要求。2016年,按照《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牧业半牧业县(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通知〉》(黑牧草〔2016〕70号)要求,肇州县政府于2016年5月11日完成基本(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并以州政函〔2016〕40号文件呈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兴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50万只蛋鸡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项目使用的草原因已于2012年取得用地批复手续,所以被划为非基本草原管理,合法有效。


2017年6月22日,肇州县草原监理站曾对兴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承包的草原上非法采土,破坏草原面积7933平方米进行过立案查处,当时处以2万元罚款,并要求恢复草原植被(州兴草罚〔2012〕03号),目前被破坏草原已恢复植被。2018年6月22日,县草原监理站工作人员郭德祥、王满意对黑龙江兴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50万只蛋鸡标准化养殖基地周边草原进行现场勘查,该区域未发现草原改为耕地的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三、受理编号为2053号:“2017年秋季,塔哈镇小哈柏村东南侧8公里处一占地1050亩的鱼池(属于扎龙湿地管辖范围),被镇政府和村委会私自破坏建河道。目前破坏行为已停止,但是鱼塘破坏严重。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未果,要求给予查处。”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富裕县塔哈镇小哈柏村东南8公里处的一占地1050亩的鱼池,原是被小哈柏村村民称为库木台泡子的地方。2010年,小哈柏村民裴连伟将此泡子承包并改为鱼池,并借用七支干一支渠作为鱼池堤坝。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针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县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责成县水务局、县民宗局和塔哈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于6月21日、6月24日和6月25日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经查,七支干一支渠是始建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渠道在扎龙保护区范围内,属齐齐哈尔市江东灌涝区管理处管辖,保障着下游5000多亩水田供水生产。2017年,县民宗局按照项目规定和程序,报请齐齐哈尔市江东灌涝区管理处,拟对原有七支干渠进行清淤和加固。齐齐哈尔江东灌区管理处按照2015年《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东灌涝区总体规划》予以批复。县民宗局委托黑龙江省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清淤和加固工程。黑龙江省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七支干一支渠管理范围内进行施工。


关于破坏鱼池的上访诉求,因为渠道清淤是在支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按照2016年6月1日小哈柏村委会会议决定,该鱼池堤坝应离七支干一支渠20米以外,但鱼池是以支渠为堤坝,借助了支渠堤坝,是公用堤坝。取土也是加固支渠堤坝,相应的也是加固了鱼池堤坝,据调查,施工中没有对鱼池造成破坏,所以不存在对鱼池造成破坏,上访件中称对鱼池造成严重破坏的说法不属实。同时,相关部门已明确告知信访人走诉讼程序,来实现自己的诉求。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四、受理编号2054号:“2006年沈某某承包了希勤乡爱兴村240亩林地(承包合同期限30年),并于2009年将240亩林地林木全部砍伐后,转包给爱兴村村民耕种,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要求沈某某将林地返还给爱兴村。”


此案件已于第九批第75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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