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设施,受刑法保护!
燃气公司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不时有燃气设施被第三方破坏的情形。对于破坏燃气设施者,除了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向燃气主管
燃气公司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不时有燃气设施被第三方破坏的情形。对于破坏燃气设施者,除了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向燃气主管部门举报要求予以行政处罚外,燃气企业还可以通过刑事报案将侵权人绳之以法,从而更有力地保护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燃气等易燃易爆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
1、钻眼私接管线盗窃燃气
被告人冯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案(【2014】西刑初字第211号),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查明:2013年4月初,为谋取非法利益降低经营成本,冯某在某浴池附近,私自挖开鞍山市燃气某公司地下主管线,并找到被告人王某,采用钻眼后私接管线的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燃气管线设备,将鞍山市燃气总公司地下主管线内燃气通过软管接入到某浴池锅炉,开始盗窃燃气。
2、私自偷接天然气管道并使用,破坏天然气专用输送管道
被告人张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一案(【2016】陕0822刑初230号),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天然气管理单位同意,私自偷接正在使用中天然气管道并使用,破坏天然气专用输送管道,其安装材料来源不明,材质参差不齐,缺少供气前工程验收环节,存在安全隐患,并且被告人张利平破坏燃气设备的行为发生在人口稠密的居民区,不仅造成燃气公司经济损失,更严重危及公众的人身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应依照想象竟合犯的处理规则择重罪处罚。故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事实成立。
3、私自更换天然气普表
梁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案(【2015】孝刑初字第176号),,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梁某嫌自己家中的天然气火力小,私自将家中的天然气卡表换成普表。2014年11月19日上午8时许,孝义市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徐某,发现被告人梁某私自更换天然气普表一事,当天下午,被告人梁某又将家中天然气的普表换成卡表,致使家中天然气泄漏,有可能危害11号楼其他居民的安全。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目无法纪,故意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