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发生器定期排污操作
排污应保证锅水的碱度和含盐量在规定的范围内。
定期排污的操作要求如下:
1、 排污要在锅炉低负荷时进行,且应短促间断进行;
2、排污前要将锅炉水位调至接近正常水位上限,排污时要严密监视水位,防止造成锅炉缺水;
3、操作排污阀的人员,若不能直接观察到水位计的水位时,应与水位计的监视人员联系共同进行排污;
4、每隔八小时必须排污一次,排污率低于5%。若多台锅炉共用一根排污总管,而每台锅炉排污管上又无逆止阀时,禁止同时排污;
5、排污时不应进行其他操作,若必需进行其他操作时,应先停止排污;
6、排污时,先开启靠近锅炉的慢开阀,再间断开、关远离锅炉的快开阀,进行快速排污。排污结束后,先关快开阀,再关慢开阀,然后再稍开快开阀,放尽积水后关闭;
7、排污操作结束,将排污阀关闭后,应检查排污管道出口确认无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