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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条!《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里设置甲级防火门的场所总结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规定的设置甲级防火门的场所:4.1.2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铁车站、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综合其高度(埋深)、使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规定的设置甲级防火门的场所:

4.1.2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铁车站、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综合其高度(埋深)、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根据有利于消防救援、控制火灾及降低火灾危害的原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内横向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且防火分隔应保证火灾不会蔓延至相邻防火分区;

2建筑内竖向按自然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时,除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外,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楼层中在火灾时未封闭的开口所连通区域的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3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相应要求划分;

4除建筑内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冰面或雪面面积,射击场的靶道面积,污水沉降池面积,开敞式的外走廊或阳台面积等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外,其他建筑面积均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4.1.4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

2设备用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4.3.6医疗建筑中住院病房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建筑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6.4.2下列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设置在防火墙上的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门;

2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3电梯间、疏散楼梯间与汽车库连通的门;

4室内开向避难走道前室的门、避难间的疏散门;

5多层乙类仓库和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丙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间的门。

6.4.3除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门可采用普通门外,下列部位的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且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相应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甲、乙类厂房,多层丙类厂房,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封闭楼梯间的门;

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3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

4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

5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丁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的门;

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疏散门;

7从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

8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6.4.4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埋深大于10m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工程,应为甲级防火门;

2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为甲级防火门;

3对于层间无防火分隔的竖井和住宅建筑的合用前室,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4对于其他建筑,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丙级防火门的要求,当竖井在楼层处无水平防火分隔时,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6.4.5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代替甲级防火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耐火性能不应低于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应用于平时使用的公共场所的疏散出口处。

6.4.6设置在防火墙和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上的窗应为甲级防火窗。

7.1.15避难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避难的要求。

2除可布置设备用房外,避难层不应用于其他用途。设置在避难层内的可燃液体管道、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设备管道区、管道井和设备间与避难区或疏散走道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防火隔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4在避难层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的出口处,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示避难层和楼层位置的灯光指示标识。

5避难区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6避难区应至少有一边水平投影位于同一侧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

7.1.16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避难间所在区域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采取保证人员安全避难的措施;

3避难间应靠近疏散楼梯间,不应在可燃物库房、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站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正下方、正上方或贴邻;

4避难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5避难间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除外窗和疏散门外,避难间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6避难间内不应敷设或穿过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或助燃气体的管道;

7避难间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间入口处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避难间的灯光指示标识。

10.2.3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及其他可能受高温作业影响的部位,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2室内明敷的电气线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顶或难燃性、可燃性墙体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护措施;

3室外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工程或变电站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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