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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答|GB51283《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要点答疑

一、官方解答及复函1.《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精细化工企业防火间距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苏应急函〔2020〕129号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一、官方解答及复函

1.《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精细化工企业防火间距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苏应急函〔2020〕129号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你局《关于精细化工企业防火间距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通应急〔2020〕1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1)《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规定的精细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的防火设计适用《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危险源特点选择最严格的安全条款。
(2)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对于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评价、设计单位应进行爆炸危险性分析,构成重大危险源或涉及硝化危险化工工艺的单元,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要求。上述单元属于露天装置或处于敞开式、半敞开式构筑物范围内的,防火间距起止点为甲、乙类设备外缘;封闭厂房的防火间距起止点为建筑物最外侧轴线(建筑物外有甲、乙类设备的,以甲、乙类设备外缘计);储罐或罐组以罐外壁为防火间距起止点。
(3)目前已建成的构成重大危险源或涉及硝化化工工艺的爆炸危险性单元,与企业内部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符合原设计标准规范要求,但不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的,需相应资质的评价或设计单位重新认定,并进行定量风险计算分析,确定装置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的,应采取减少现场危险化学品储量、采取有效抗爆(泄爆)等经评价或设计单位认可的安全措施,涉及新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需经正规设计,确保安全风险可接受。
(4)企业原有厂房、仓库或储罐设计符合当时标准规范要求,且不构成重大危险源、不涉及硝化危险化工工艺,企业可利用原有厂房、仓库或储罐进行不涉及重大危险源或硝化化工工艺的技术改造,新增装置及设施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7月3日


2.《关于进一步明确精细化工企业适用建设规范的建议》鲁应急字〔2020〕37号
魏彦君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精细化工企业适用建设规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提出的精细化工企业建设规范适用标准问题,省应急厅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细化措施并推动落实。
精细化工企业建设规范适用标准问题是我省化工企业普遍面临的难题,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至少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鉴于该问题涉及许可、监管等多个方面,且专业性较强,省应急厅成立由相关业务处室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工作专班,着力研究解决危化品建设项目标准适用问题。4月8日-9日,从工作专班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调研组深入威智医药有限公司、滕州瑞元香料有限公司等精细化工企业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和了解企业在标准适用方面的现状、问题及建议,并与枣庄市应急局、滕州市应急局及有关规划设计、安全评价单位进行座谈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进行了重新修订,标准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并且规定了强制性条文。2020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发布了《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情况,结合调研实际,引导和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规范标准适用方面,国家标准有明确要求的,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要求;没有明确要求的,参照执行国家76号文件
省应急厅将以您的提案为契机,加大对新出台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助推企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恳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帮助我们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推动提升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5月22日


3.《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精细化工企业适用建设规范的复函》渝应急函〔2020〕213号
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你局《关于明确精细化工企业适用建设规范的请示》(万盛应急文〔2020 〕14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月16日联合发布,2020年10月1日实施。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属于精细化工定义范畴内的企业,在工程设计规范标准适用方面,国家标准有明确要求的,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要求;没有明确要求的,参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 〕7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11月23日


4.《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医药行业参照执行《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成应急函〔2020〕68号
彭州市应急管理局:你局来函《关于彭州市医药行业参照执行〈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的请示》(彭应急〔2020〕41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20年1月16日联合发布,2020年10月1日实施。
(2)精细化工企业是以基础化学工业生产的初级或次级化学品、生物质材料等为起始原料,进行深加工而制取具有特定功能、特定用途、小批量、多品种、附加值高和技术密集的精细化工产品的企业。医药化工行业属于精细化工范畴。
(3)医药化工企业中有化学反应的,其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应按《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等相应标准规范执行。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不涉及化学反应的医药化工企业,其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和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规定。
(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
(5)医药化工企业的建筑、装置或设施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应采用定量风险分析计算确定。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5月12日


二、标准重点详解

1.适用条件

1.0.2 本标准适用于罐区液化经储罐总容积不超过300m3、单罐容积不超过100m3,甲B和乙类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5000m3、单罐容积不超过1000m3,丙类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25000m3、单罐容积不超过5000m3,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5000m3,单罐容积不超过1000m3的精细化工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注解】总容量不包括车间储罐,容量不能折算2.0.1 精细化工企业 fine chemical enterprise以基础化学工业生产的初级或次级化学品、生物质材料等为起始原料,进行深加工而制取具有特定功能、特定用途、小批量、多品种、附加值高和技术密集的精细化工产品的工厂。
条文解释 表1精细化工产品分类,表2 分类距离(略)



2.消防道路

4.3.3厂内消防车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主要消防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3.可燃粉尘输送

5.1.4可能被点燃引爆的可燃粉尘(粒)采用气力输送时,输送气体应采用氮气、惰性气体或充人这些气体的空气,其氧气浓度应根据可燃粉尘(粒)的极限氧浓度(LOC)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具有氧气浓度连续监控安全联锁的场合,当LOC不小于5%(体积)时,安全余量不应小于2%(体积)﹔当LOC小于5%(体积)时,氧气浓度不应大于LOC的60%。
4.安全泄放

5.7.1 下列可能发生超压的独立压力系统或工况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1)容积式泵和压缩机的出口管道;2)冷却水或回流中断,或再沸器输入热量过多而引起超压的蒸馏塔顶的气相管道;3)不凝气体积聚产生超压的设备和管道系统;4)导热油炉出口管道中,切断阀或调节阀的上游管道;5)两端切断阀关闭,受环境温度、阳光辐射或伴热影响而产生热膨胀或汽化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系统;6)冷却或搅拌失效、有催化作用的杂质进入、反应抑制剂中断,导致放热反应失控的反应器或其出口处切断阀上游的管道系统;7)蒸汽发生器等产汽设备或其出口管道;8)低沸点液体(液化气等)容器或其出口管道;9)管程可能破裂的热交换器低压侧或其出口管道;10)低沸点液体进入装有高温液体的容器。
5.管道阻火器

5.7.7 下列潜在爆炸性环境的非电气设备应设置阻火器:1) 甲B、乙、丙A类可燃液体常压储罐,以及液化烃、液化天然气等低温储罐的通气口或呼吸阀处;2)焚烧炉、氧化炉等燃烧设备的可燃气体、蒸气或燃料气进口;3)输送爆炸性气体的风机、真空泵、压缩机等机械设备进、出口;4)装卸可燃化学品的槽船、槽罐车的气体置换/返回管线;5)沼气系统、污水处理和垃圾填埋气系统的中间气体储罐的呼吸阀处或其气体支管接入总管前;6)加工可燃化学品反应器等并联设备系统、可燃溶剂回收系统、可燃气体或蒸气回收系统、可燃废气处理系统的单台设备或系统的气体和蒸气出口,以及集合总管进入可能有点燃源的焚烧炉、氧化炉、活性炭吸附槽等处理设备进口;7)可能发生失控放热反应、自燃反应、自分解反应并产生可燃气体、蒸气的反应器或容器,至大气或不耐爆炸压力的容器的出口;8)可燃气体或蒸气在线分析设备的放空总管。
6.分类和分区设计

4.2.1 工厂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地形、风向、交通运输等条件,按生产、辅助、公用、仓储、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8.1.4 厂房内有可燃液体设备的楼层时,分隔防火分区之间的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复合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并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淌的措施。
7.原料、产品的储存

5.5.1 甲、乙、丙类车间储罐(组)应集中成组布置在生产设施边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种物料的储量不应超过生产设施1d的需求量或产出量,且可燃气体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3,液化烃总容积不应大于100m3,可燃液体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3;2)不得布置在封闭式厂房或半敞开式厂房内;3)与生产设施内其它厂房、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5.5.2条的规定。
5.5.2 生产设施内设备、建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布置在封闭式厂房内时,操作温度不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与其它甲类气体介质及甲B、乙A类液体介质工艺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4.5m,与液化烃类工艺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7.5m;厂房间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2.9条的规定;车间储罐(组)与厂房(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5.2-1的规定;表5.5.2-1 车间储罐(组)与厂房(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m)


注:1容积不大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2)容积不大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3)丙B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4)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应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5)表中“-”表示本标准无防火间距要求,但当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对特殊介质有防火间距要求时,应按其执行。

2 设备布置在非封闭式厂房内时,车间储罐(组)、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5.2-2的规定。


8.罐区安全

6.2.3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储存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它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三、网络收集的问题讨论及结果1.第4.3.3条主要消防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如何界定厂区主要消防车道、主要道路、次要道路,现有企业诊断改造如何考虑主要消防道路的问题;
讨论结果:第4.3.3条主要消防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为强制性条款,原则上从严进行设计。
新建项目:主要消防道路按6m设计(建议消防道路均不小于6m),主要消防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小于12m;
老企业改造,尽量从严要求,到道路间距不足的建构筑物要拆除;物料运输道路不一定是主要消防道路,运输道路不必要成环,可设卸车场地(河北项目运输道路尽量成环),卸车场地不能占用消防道路
设计时要区分主要消防道路和消防车道,可以分别对待。
【注解】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石油化工厂内道路设计规范SH/T 3023-2005。
第2.3.1条 厂内道路宜划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道、车间引道和人行道。(1)主干道为连接厂区主要出入口的道路,或交通运输繁忙的全厂性主要道路。 (2)次干道为连接厂区次要出入口的道路,或厂内车间、仓库、码头等之间交通运输较繁忙的道路。(3)支道为厂区内车辆和行人都较少的道路以及消防道路等。(4)车间引道为车间、仓库等出入口与主、次干道或支道相连接的道路。(5)人行道为行人通行的道路。注:各类厂内道路,可根据需要全部或部分设置。
2.第4.3.2条注:原料、产品的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是否要按15m设到路边的间距讨论结果:第4.3.2条注:原料、产品的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设计时爆炸危险区域不能覆盖运输道路;甲、乙类库房卸车场地不能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之内,卸车场地不一定在库房门口。
3.建规内有设防火墙减小间距的规定,GB51283是否能设防火墙减小防火间距。讨论结果:按照GB51283甲、乙、丙类生产设施之间不能设防火墙减小间距;但甲、乙、丙类生产设施到丁、戊类及丁、戊类之间可按建规设防火墙减小防火间距;设计时防火间距最好多留一点,避免建成后防火间距不足,联合厂房不一定连在一起。
5.丙B类储罐到与其他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丙A类储罐的75%,丙B类储罐到围墙的间距是否可以减少;(注3)埋地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应储量的地上储罐的50%,是否有量的限制;建规是规定单罐容量不大于50m3;埋地储罐到围墙的防火间距能否减半;到路边的间距能否减半;周边为空地是按同类企业还是非同类企业考虑周边间距;
讨论结果:(表4.2.9注3)埋地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应储量的地上储罐的50%,没有量的限制,但根据6.2.2条,不小于100m3的甲B、乙A类液体储罐应选用内浮顶罐,所以,埋地储罐设计时尽量小于100m3;
丙B类储罐及埋地储罐到围墙及到路边的的防火间距不能减小;周边为空地是按同类企业考虑周边间距(前提是位于园区内);
6.卧式储罐到其它设施的间距按哪类储罐的间距执行;(表4.2.9中未列出卧式储罐)卧式储罐加氮封间距能否减少;
讨论结果:卧式储罐到其它设施的间距按固定顶储罐的间距执行;卧式储罐加氮封间距可以减少
7.丙类仓库到甲、乙、丙类厂房的间距是否按15m、10m、10m讨论结果:丙类仓库到甲、乙、丙类厂房的间距按15m、10m、10m;
8.表4.1.5中全厂重要设施把企业消防站除外,消防站是否按重要设施考虑间距的设置;消防水罐是否按重要设施考虑到周边设施的间距;讨论结果:企业消防站可不作为全厂重要设施考虑到周边的间距;消防水罐可不按重要设施考虑到周边设施的间距,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是要考虑;设计时要区分消防泵房和企业消防站
9.专用配电室、专用机柜间、合用机柜间到周边设施的间距如何考虑;讨论结果:专用机柜间按表5.5.2-2考虑间距;全厂性机柜间到周边设施按表4.2.9考虑间距;
10. 甲、乙类生产设施到相邻工厂(围墙或边界线)的间距30m,甲、乙类仓库到相邻工厂(围墙或边界线)的间距如何考虑;全厂性重要设施到相邻工厂(围墙或边界线)的间距40m,是否必须执行;同类企业、非同类企业如何界定;
讨论结果:甲、乙类生产设施到相邻工厂(围墙或边界线)的间距30m,甲、乙类仓库到相邻工厂(围墙或边界线)可不按生产设施考虑间距,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是要考虑;
全厂性重要设施到相邻工厂(围墙或边界线)的间距40m,必须执行;
在生产设施的定义中,生产设施不包括罐区、仓库
11.第6.2.3条:储存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它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是否可用防火堤隔开设在一个罐区内;
讨论结果:第6.2.3条:储存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毒性液体(只针对可燃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它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不能用防火堤隔开设在一个罐区内,应位于不同的罐区
12.第6.2.6条计算罐间距注意,丙A类固定顶储罐之间满足不小于0.4D,且满足不小于2m。
13.第6.2.13条规定的防火堤之间留有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指的是工厂储罐(组)
14.第7.1.4条,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生产设施、生产线、仓库、储罐和建(构)筑物,包括公用工程。设计时要注意。
15.第7.2.1条,可燃介质不应采用非金属管道输送。设计时要注意。
16.根据第8.1.1条要求,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全厂性重要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设计要注意。
17.附录A防火间距的起止点是以厂房外墙、设备边缘最外点开始计算,设备边缘包括所有设备的边缘(包括水罐)。
18.循环水池(包括凉水塔)到周边的防火间距如何考虑,表4.2.9中没有列出;
讨论结果:根据5.6.4条,循环水池宜设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但如果位于爆炸区域电机应防爆;
19.事故水池按到建筑物还是构筑物设置到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事故水池按丙类还是最高火灾类别的进行考虑;尾气处理设施到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如何考虑。
讨论结果:事故水池按构筑物设置到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事故水池按丙类火灾类别的进行考虑,但事故状态下按最高火灾类别进行管理,还需满足4.2.6条要求;尾气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到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根据实际工艺原理具体分析;
20.助燃气体储罐与其他建构筑物(控制室、变配电室、办公、甲乙丙类厂房)的间距按哪条要求;氧化性液体储罐(双氧水、次氯酸钠等)到其他建构筑物(控制室、变配电室、办公、甲乙丙类厂房)的间距按哪条要求。
讨论结果:助燃气体储罐与其他建构筑物(控制室、变配电室、办公、甲乙丙类厂房)的间距按建规相关条款进行设计,氧化性液体储罐(双氧水、次氯酸钠等)到其他建构筑物(控制室、变配电室、办公、甲乙丙类厂房)的间距按建规相关条款进行设计;
21.汽车装卸设施间距如何考虑,按哪一类设施进行防火设计;埋地罐用软管卸车处用不用考虑防火间距,是否按泵区至周边间距考虑。
讨论结果:密闭卸车口到周边企业间距可不考虑(河南项目,但河北项目按生产设施考虑到周边厂区间距);埋地罐(包括地上罐)用软管卸车处按鹤位考虑防火间距;
22.氨水、双氧水、硫酸的火灾类别按哪一类讨论结果:氨水根据其浓度判定火灾类别,高浓度按乙类,低浓度按戊类;双氧水按甲类;发烟硫酸按乙类,硫酸的火灾类别按戊类(河北省要求按照乙类来设计);
23.导热油炉的火灾类别按哪一类讨论结果:根据燃料性质和有无明火外露来区分;电加热的导热油炉可以不按明火设备来考虑。
24.危废库是否要独立成库,剧毒品仓库是否要独立成库
讨论结果:危废库独立成库,剧毒品仓库独立成库,但不必独立建筑物;独立建筑和独立成库不是一个意思。(但河北项目剧毒品要独立建筑)
25.涉及“两重点一重大”是否可以采用PLC控制系统讨论结果: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可以采用PLC控制系统,但应符合PLC相关规范的设计要求(可以和业主沟通,按规范做的PLC造价不一定比DCS价格低);
26.操作温度高于沸点是否升级火灾类别讨论结果:操作温度高于闪点升级火灾类别;
27.CNG、LNG、氧气站设施的防火间距是否按专业规范进行考虑
讨论结果:CNG、LNG、氧气站等设施的防火间距先按专业规范,没有的按建规。
28.要注意区分爆炸性化学品和爆炸性危险化学品;
29.在改造设计中,如果企业内部设施到围墙间距不足,企业向外扩地时,该地首先要是建设用地,还要在用地边界上建围墙。
30.催化燃烧工艺,是不是明火点,要让企业提供证明;该工艺为首次工艺,设计中要慎用;要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31.具体哪些企业是精细化工企业,要严格执行GB51283-2020的定义、分类和适用范围,不能盲目扩大适用范围。
32.精规中没有规定的防火间距等问题按相关规范执行。


四、设计时应考虑和注意点1.应重点考虑精细化工分类,确定火灾危险性;2.应重点考虑精细化工企业的总体布局和安全要求;3.应重点考虑精细化工生产区域的工艺布置和储存区域的安全设施;4.应重点考虑精细化工的建筑结构和分区分隔;5.应重点考虑精细化工的防火防爆防静电防雷、消防安全等要求;6.应重点考虑精细化工室内外管道、管架、管沟、管廊的具体要求;7.应重点考虑精细化工设备与厂房、工艺设备、罐塔等之间的防火间;8.应重点考虑精细化工消防设施及监检测、消防管理及应急等具体要求 ;9.应重点考虑本规范与其它国家规范的协调性和贯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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