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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锅炉事故案例分析

锅炉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一 陕西省镇氮肥厂检修锅炉后烟箱一氧化碳中毒死亡1人

一、事故经过和危害

1974年12月31日3时,陕西省镇氮肥厂锅炉车间检修3号锅炉,在锅炉系统进行胀管工作,当时为2人一组间隔30min轮换工作。于3时左右下组1人准备进入替换时,发现上一组在锅炉内工作的工人均倒下,便呼救并将2人向外拉,几分钟后拉人者也昏倒摔下,车间操作人员发现后积极抢救造成1人死亡,2人中毒。

二、事故原因分析

锅炉用回收的再生气助燃,停炉检修未将气体来源堵死,阀门内漏大量一氧化碳、硫化氢至炉内所致。

三、同类事故预防措施

事故后全部拆除锅炉的废气管道,并决定今后进入设备内工作,必须办理“进入容器作业许可证”,采用隔绝、置换、分析合格、专人监护等措施。

案例二 北京市某塑料厂锅炉爆炸2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和危害

1985年11月14日10时14分,北京市某塑料厂一台热水供暖锅炉发生爆炸,造成锅炉房倒塌。锅炉烟筒倾倒下落,砸坏邻近房屋的前沿及门窗。锅炉炉体向东飞出34m,炉胆向西飞出撞毁锅炉房西墙及距锅炉房西墙2m远的食品厂库房东瑙2名司炉工人死亡,爆炸波及面积约100m²,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8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操作该锅炉的3名司炉工都是未经培训的无证司炉人员,不懂得操作。事故发生时,锅炉出水口总阀门关闭(但未关到底),锅炉进水管阀门打开且装有逆止阀。

2)该锅炉是将别厂报废的锅炉用低价买来后私自进行改装而启用的,锅炉本体上未装安全阀等安全附件。

3)塑料厂有关领导缺乏法制观念,购置和使用报废锅炉,并未办理任何手续,同意使用未经培训的司炉工,也未制订任何管理制度。

三、同类事故预防措施

1)严禁将已报废锅炉作承压设备使用。

2)司炉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才能独立操作。

3)安全附件必须灵敏可靠。

案例三 广东佛山市某粉厂锅炉发生爆炸致1人死亡3人受伤

一、事故经过和危害

2009年4月8日20时50分,佛山市某粉厂一台2008年8月安装的LSG0.5——AⅢ型锅炉发生爆炸,锅炉本体飞出8m开外。事故致当班司炉工1人死亡,邻厂3人受伤,锅炉房和邻厂2间工人宿舍垮塌,直接经济损失超过70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该锅炉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情况下擅自私下违规投入使用。

2)司炉工无证且违章操作致锅炉缺水干烧。

3)锅炉水位控制和报警装置失效。

三、同类事故预防措施

1)必须设置锅炉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有关人员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其作业水平和应对事故的能力,杜绝无证上岗现象和违规违章操作行为。

3)完善锅炉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做好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故障和事故记录。

4)及时办理锅炉的使用登记和向法定检验机构申报检验,严禁使用未经使用登记和检验合格的锅炉。

5)加强锅炉安全附件、自动控制和报警保护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灵敏可靠、正常使用。

案例四 广西某化肥厂锅炉烟道和除尘器爆炸3人受伤

一、事故经过和危害

1995年12月6日11时28分,广西某化肥厂3号佛腾炉烟道和水膜除尘器发生一起爆炸事故,炸毁省煤器顶部、烟道及水膜除尘器,并有3人受伤。其中锅炉车间主任赵某被砸伤前额部锅炉班长军某被砸伤左肩和右脚氮肥生产调度员杨某被砸伤右脚骨,腹腔内有积血,伤势较重。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6万元。

当天上午10时30分外供电线路突然断电,全厂被迫停止生产,锅炉按规程“压火”,并按停鼓风机、引风机开关。停车后车间主任赵某带领操作工清理水膜除尘器积灰,当时赵某在水膜除尘器北面排水沟一侧打开方门清理,锅炉班长军某在东侧打开方门清理。11时10分外线路开始供电,一名调度员联系开上水泵供水,生产调度杨某则到锅炉房联系开车。杨某到锅炉操作室了解到清理人员还未回来不能开车,到清理现场了解情况,这时是11时28分。正在这时,突然一声爆炸,省煤器顶部砖块被炸飞。省煤器至水膜除尘器之间砖砌烟道全部被炸毁,400mm厚的砖砌水膜除尘器上半部被炸毁,炸飞物把刚清理完毕的赵某的头部砸伤,赵某跌倒在排水沟旁杨某被3块炸飞的砖墙块不同程度地砸伤,跌在煤灰地上军某被炸飞的砖墙不同程度地砸伤左肩右腿,双目被煤灰喷污,跌翻在煤灰地上。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事故分析会分析认为,此次事故有2个爆炸中心,一个在水膜除尘器上半部,另一个在省煤器至水膜除尘器之间的烟道。当突然断电锅炉进行“压火”操作,炉内高温燃煤会形成不完全燃烧,产生的高温煤气积聚至炉内和烟道及水膜除尘器内。当打开水膜除尘器底部方门进行清理时,空气从方门进入与里面的高温煤气逐步混合到爆炸浓度范围时即发生爆炸。

三、同类事故预防措施

1)对断电停炉情况下,是否可以打开水膜除尘器清灰要有明确的时间规定。

2)在此种情况下,打开水膜除尘器清灰,在方门处应补不燃气稀释可燃气,减少空气进入,参加清灰人员应戴正压送风防毒面具。

案例五 湖南某氮肥厂热电厂锅炉打疤水蒸汽灼烫死亡2人

一、事故经过和危害

1996年5月15日14时50分,湖南省某氮肥厂热电分厂3名民工进入锅炉内打疤,他们站在离炉底层1m高的脚手架上,一边用水从下往上淋焦灰,另一边用长柄铁钩清扫炉内两端水冷壁上的灰焦的过程中,灰焦大块大块地垮落,热飞灰及红炭掉入冷灰斗产生的水蒸气,将3人严重烫伤,其中2人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施工未组织好。

2)安全措施不到位。

3)缺少现场监管指导。

三、同类事故防止措施

1)使用低频脉冲去焦除尘器,不结焦又节能。

2)认真组织安全措施落实,干部到现场监管指导。

案例六 某造纸厂锅炉爆炸


一、事故经过和危害

1979年,某造纸厂一台最高许可工作压力为0.69MPa的锅炉,事故当日早晨6时升火点炉,在正常情况下,点火后2h压力即可升到0.39MPa,这天烧了3h之久,汽压才升到0.24MPa。此时司炉工已听到炉内有异常响声,但由于司炉工缺乏操作知识,不但不进行检查,反而继续加大火力,以致锅炉严重超压,一声巨响,炉胆和封头扳边连接部位被炸开920mm长的裂口。炉内强大汽浪从破口处猛烈冲出,将前方三道土坯墙,十间草房,九间瓦房推倒。在此同时,炉膛内正在燃烧的炽热煤块、炉排、炉门也飞出至50m外的房顶上,引起火灾,将附近一些车间厂房全部烧为灰烬,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将整个炉体向后移动了500mm。事故造成死伤各1人,经济损失330000余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安全附件不全不灵。锅炉未装安全阀,压力表的连通管堵塞,因此锅炉压力指示升不上来,而分气缸上两个压力表也均失灵,不能回复零位,在无压力的情况下,一表指示为0.44MPa,另一表指示为0.27MPa。压力表不能正确指示锅炉的真正压力导致锅炉超压发生爆炸。

2)领导忽视安全,司炉人员禾经技术培训,缺乏操作知识和安全常识。

三、同类事故防止措施

1)使用单位领导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规。

2)对操作人员要进行培训考核,以提高人员素质。

3)加强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案例七 广西某化工厂沸腾炉疤块崩塌死亡1人

一、事故经过和危害

1997年9月15日11时左右,广西某化工厂硫酸车间黄某在清理沸腾炉疤块时,炉疤突然崩塌,将黄某压伤和灼伤。经县齿院抢救无效次日凌晨3时死亡,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9月13日大夜班,硫酸车间涉腾炉出现结疤(结焦),经过两天连续三班倒的打疤(打焦)清理,至15日上午10时,白天班接班时,疤块已清理了五分之四。接班后,工人继续轮流打疤,11时正轮到黄果进入炉内清疤。过了几分钟即11时5分左右,炉外职工突然听到炉内有倒塌的声响,到炉门一看,见黄某已被大疤块压在下面,炉外两人立即用旁边的横条和钢钎把疤块撬斧。将黄某救出送厂卫生室进行救治,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这次结疤的特点是上硬下松,清疤工人轮流打疤,都是先打较松的下部,造成下部掏空,发生崩塌,是造成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2)安全教育不够,工人安全意识差。

3)安全检查不细致,这么重要的抢修工作,既没有领导到现场指导督促,又不指定专人在炉外监护,是造成这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同类事故预防措施

1)改造冷却水箱的固定装置,设计、装配容易拆除的水箱。打疤时要拆除一至两个水箱,人员不得直接进入炉内打疤。

2)开展“查事故隐患”活动,加强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统一立项,责任到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并检查整改完成情况。

3)采用除焦新技术,对炉子结构改造,使打疤清焦方便。

案例八 浙江温州730锅炉爆炸事故

一、事故事故经过和危害

2006年7月30日21时许,温州市某制革厂突发锅炉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

法院审理查明,该制革厂主要负责人吴某、林某,以及企业生产主管人员徐某在制革厂生产过程中,没有制定锅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没有建立健全,也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锅炉操作工无锅炉操作证。

2006年5月9日,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对该厂的锅炉进行检测,5月17日出具了工业锅炉内部检验报告,要求该厂对已超期未校验的安全阀和压力表进行校验,但该企业却没有及时送检、校验。

二、事故原因分析

温州市730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锅炉正常燃烧运行时,两只出汽阀一只被关闭,另一只也基本被关闭,致使锅炉严重超压,而安全阀未正常启跳。事故锅炉残骸经权威部门检测,锅炉安全阀阀门的内部机构(阀瓣、阀座、回座调节机构、反冲盘)已经完全锈死,无法在使用时正常开启。

三、事故处理

法院认为,徐某身为企业主管人员,吴某、林某身为主要负责人,明知本单位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提出之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事故责任人吴某、林某、徐某分别被判三年左右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尚未明确提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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