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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山海关古城禁柴封灶致群众挨冻,“一刀切”应遭法办

导读:过日子就是要讲求个现实。近年来,每到入冬时节,关于某些地方政府以防治大气污染名义“一刀切”搞严禁燃煤取暖的新闻就会一再涌

导读:过日子就是要讲求个现实。近年来,每到入冬时节,关于某些地方政府以防治大气污染名义“一刀切”搞严禁燃煤取暖的新闻就会一再涌现,2021年这个冬天自然也不例外。日前,就有媒体曝出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古城内搞全面禁煤,许多住户家的灶炕直接被封堵,导致室内温度不足10度,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那么,类似的强制封灶行为在法律上究竟该作何评价呢?“一刀切”屡禁不止,老百姓又该怎样给出自己的回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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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禁柴封灶”这类行为事实上可以从两个不同的维度上去看待:一是从环境保护的大局出发,从政策落实层面去看其中的症结;二是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从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层面去评价政府的行为和老百姓的应对之策。

从政策落实层面看,为什么各种燃煤、烧柴的“小灶”屡禁不止?明明有更“高级”的煤改气、煤改电后的采暖设备可用,老百姓为何还要固执地抱着煤炉子不放呢?

其实答案非常简单,老百姓和政府工作人员心里头最清楚——全面禁煤所需要的基础性客观条件尚不具备,任何一种替代方案都不如烧煤好使。

过日子就是要讲求个现实。电暖气取暖效果不佳且耗电量大,电费太贵又存在一定用电安全风险,老百姓不认可实属正常。

天然气管网未建设,靠罐装的液化气取暖根本不够用,而且价格同样不便宜。如此一通盘算下来,群众坚持燃煤取暖也是为生活所迫,谁不知那东西储存占空间且存在煤气中毒的安全隐患呢?

显然,从工作方法的角度来看,远没到全面禁煤的时候,除非你放任居民在家里挨冻。暖气不管用的根本原因之一或许是一些相对老旧的房屋在建筑材料保温方面做得不到位,再怎么烧电、烧气也禁不起冷风呼呼地吹。

那么,在外墙保温改造未开展的情况下就把人家灶炕给封了,能这么干么?报道中发给居民的那电褥子,真的安全可靠吗?这都是现实问题,需要一个答案。

下面说回在明律师的专长——行政法治领域,笔者想强调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冬季居民采暖不能烧煤。所谓的“禁煤令”,本质上是严重缺乏法律依据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你看,上述法律条文根本没说要“禁止燃煤取暖”,甚至对居民燃用优质煤炭持鼓励的态度。

而群众冬季取暖需求从政策上属于民生保障事项,燃煤取暖不仅未被明文禁止,反而在近期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得到了某种意义上的“许可”:

要坚持宜煤则煤、宜电则电,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保障群众取暖。

回过头来看此次河北省某地发的“全面禁煤通告”,其中赫然指出居民住户日常炊事、取暖等禁止使用燃煤。对于违法使用的还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5条处置。

那这105条到底规定了些什么呢: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了,该条调整的仅仅是“单位”的违法燃煤行为,罚不到居民住户个人头上。地方政府以此为据下所谓“禁煤令”, 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一种对现有环保法规任性的“扩大适用”,是典型的层层加码行为。

其二,强制封堵居民家中灶炕、煤炉子等行为严重缺乏法律依据,且涉嫌程序违法。

首先,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政府及其环保主管部门有权上门查处、拆除老百姓自用的取暖炉灶,法律中规定的仅是对“燃煤供热锅炉”的查处、拆除事宜,这和老百姓家里的灶炕完全不是一回事。

其次,对居民家中灶炕的强制封堵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保守分析也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

而行政强制行为的实施必须严格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不能肆意妄为。参考查处、拆除违建的程序,至少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1.入户调查取证;2. 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住户自行拆除、封堵相关采暖设施;3. 书面催告并听取陈述申辩;4.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5. 组织人员实施强制封堵、拆除行为

然而报道中居民却称当地“连个布告都没有”就将老百姓家的炉灶给封了,相关行为涉嫌程序违法是大概率的事情。

那么炉灶被强制封堵的老百姓该怎么办呢?笔者认为所涉居民住户可联合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当地政府强制封堵炉灶的行为排除妨碍,恢复炉灶的正常使用。

待当地房屋保温层改造完成,电、气管线入户完毕且具备保障居民过冬供暖条件后,再与当地政府协议停用燃煤炉灶,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将所涉燃煤采暖设备永久性封堵或者拆除。

为一个燃煤取暖问题真的需要“民告官”吗?笔者认为,该给地方政府上的法治课还是要上的。灶炕虽小那也是居民家中的合法财产,岂是行政机关说封就能封,说拆就能拆的?诉讼上一回,让地方政府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绝不算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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